1945年9月3日,当時的国民政府下令举国庆祝3天,以纪念中华民族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1945年的9月3日成为当時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全国人民放假三天、欢庆抗战胜利的假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则在9月2日就已经决定9月3、4、5日放假三天,随后又在9月5日举行庆祝抗战胜利群众大会。
1946年4月,中国国民党中常会决议将庆祝胜利的9月3日,定为抗战胜利纪念日(国定纪念日)。這一天,也被全世界公认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2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确定纪念节日“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日”。
1951年8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政务院规定九月三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通告》,通告称“查日本实行投降,系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政府签字于投降条约以后,故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应改定为九月三日,每年九月三日,全国人民应对我国军民经过伟大的八年抗日战争和苏军出兵解放东北的援助而取得对日胜利的光荣历史行委纪念。”将抗战胜利纪念日改为9月3日。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修订,延续了9月3日为抗战胜利纪念日的规定。
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决定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每年9月3日国家举行纪念活动。